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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50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50号)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5.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7. 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8.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9.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0.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
  11.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序号30、31,改为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31

JD1

锅炉水(介)质处理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

32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2) “表中序号“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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