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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亿霖木业公司违法行为定性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亿霖木业公司违法行为定性的答复意见
(工商直字[2006]21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亿霖木业公司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据你局《请求》反映,亿霖木业及其关联公司共38家,分布在 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行为波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赵鹏运等人在组织销售林地的具体运作中也采用了具有传销特征方式,以吸引社会广大投资者参与合作造林。
  我局认为,鉴于该案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涉及主体多、涉案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依法予以定性处理。对属于集资诈骗等行为的,应由主管部门认定和查处;其行为具有明显传销特征的,涉案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积极会同或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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