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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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