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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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