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支持粤东地区口岸扩大开放。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粤东地区经济发展需要,支持潮汕机场、汕头港、潮州港、揭阳港、汕尾港等口岸港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帮扶汕头建设以华能海门电厂为龙头,以连接海门港、广澳港的汕头港疏港铁路为链条,以粤东煤炭中转基地为配套的集“电煤路港运”一体化的能源基地。支持汕头港打造成为东南沿海亿吨深水大港。支持汕头华能海门电厂、汕头大明液化石油气、潮州大唐电厂、潮州华丰液化石油气、汕尾红海电厂、惠来电厂、惠来液化天然石油气LNG项目、揭阳(惠来)石化综合工业项目等大型资源性物资进口专用码头、场站业务发展和建设。支持在汕头南澳岛设立“广东省两岸合作南澳试验区”,先行开展两岸合作特殊政策试点。支持粤东地区各口岸按照“统一监管模式、统一查验标准、统一操作规程,互认查验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要求,加快港湾一体化建设。帮扶汕头海港创建国际卫生港口。
18.探索建立更加便捷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支持和指导粤东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新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实施工业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产品风险分析结果、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等因素,深化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抽检比例和监管频次等方面适度放宽,最大限度地帮扶粤东地区玩具、纺织服装、食品、五金不锈钢制品、陶瓷、机电产品等大宗商品扩大出口。本着“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调整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条件,扩大直通放行范围。
19.加快粤东地区电子检验检疫建设。加快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在粤东地区的应用和推广步伐,对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给予无纸化报检和快速核放待遇。加大检验检疫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力度,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宏观决策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国办发[2006]36号)精神,支持驻粤东检验检疫机构积极配合和推进地方电子口岸的建设。
20.坚决维护粤东地区对台贸易的秩序。大力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和“红、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城实守信。加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坚持打击与扶持并重原则,突出对企业的规范与教育,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职能,严厉打击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适时曝光有关大案要案,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对外贸易环境,切实维护粤东地区正常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