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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报送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在核实督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价。
  第九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应遵循公正、透明、实效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印刷复制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频率、方法、内容、重点等;
  (二)印刷复制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处罚案件的数量以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情况等;
  (三)印刷复制执法队伍的情况,包括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经费落实、培训考核等;
  (四)印刷复制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重点地区市场秩序以及出版物印刷、只读类光盘复制情况;
  (五)印刷复制执法报告的情况,包括《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以及其他执法情况反馈等。
  第十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采取各地自评、检查核准和公示公布等三个步骤进行。
  各地自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对本年度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提交总结评价报告。
  检查核准是新闻出版总署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提交的总结评价报告,综合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公示公布是新闻出版总署对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在公示7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以及本年度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原则上在本年度年底前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确定为优秀的单位以及其他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在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违纪等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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