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开展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和查办印刷复制违法案件有关工作情况,进一步落实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印刷复制行政执法监管效用,完善印刷复制业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国建设印刷复制强国创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根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
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现将《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在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附表1:印刷复制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表2: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印刷复制业日常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印刷复制强国,根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
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印刷或者复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国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