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第八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申请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九条 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连锁经营方式的管理要求。从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由连锁总部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运营计划。连锁总部获得许可后,各连锁门店持连锁总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总部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