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冶金设备公司等49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冶金设备公司等49家汽车经营企业在其转制、名称变更后,继续保留小轿车经营权。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
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的规定,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查材料时,应核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或与企业登记事项相符。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核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