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
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部决定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现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工作检查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部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文件,并于2003年、2006年分别组织了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和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内容、方法等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同时,通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深入了解各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调处实践和机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出推进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的对策,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检查的依据
(一)《
物权法》、《
担保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与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