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保监发〔2011〕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审核要求,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为保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保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
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