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基本原则

  --积极扶持,加快发展。准确把握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两型"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为环保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改革创新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机制,制定有利于扶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配套措施。

  --加强沟通,深化合作。加强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形成积极互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局面。

  --依法管理,规范引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引导,在引导中发展。严格依法行政,在法治框架下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增强对公众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五)制定培育扶持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利于促进环保组织发展的规划,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参与环境保护。

  (六)转变思想观念,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与发展空间。各级环保部门要解放思想,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为环保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建立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定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时,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

  (八)表彰典型,广泛宣传。各级环保部门应注意了解当地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情况,总结评估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对优秀的环保社会组织与个人及时进行奖励或表彰。

  四、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九)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对环保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列入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通过环保宣教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培训中介机构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骨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环保专业技能、组织与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定期组织环保社会组织到企业、社区进行学习考察,并为环保社会组织自身的学习培训活动提供宣传资料、活动场所或其他形式的帮助,提高环保社会组织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能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