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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1996]法行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分工问题,我院已于今年四月发出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这一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和法律、法规只规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以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事项,凡是同当地改革、建设和行政管理大局有重要影响的,要依法优先办理,及时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庭在立案受理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六)符合申请执行的范围和管辖。
  对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纠正,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要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处理是否合法正确。这类案件只进行书面审,不开庭审理和质证。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错误,侵犯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经院长批准,裁定不予执行,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在审查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确有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情况时,应严格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多作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经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必须由执行庭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主动与执行庭搞好衔接与配合,办好有关手续,及时送交执行庭强制执行。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法院报告,并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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