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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对减免税收管理的监督,确保减免税收入的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中关于“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的要求,银监会专门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各银监局要督促各省级联社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股金分红,保证减免税收入全部用于核销历年挂亏和提取拨备,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资本的能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分红的,责令退回。
  五、合理进行利润分配,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由于国家支持和自身努力,近两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盈利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连续五年内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抓住时机,用足政策,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所实现利润更多的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拨备,在兼顾股金稳定和核销挂账亏损的基础上,做好2006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一)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利润分配中,要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报银监局备案后才能实施。
  (二)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
  (三)当年盈余,但有历年挂账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且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四)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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