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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288号 2006年11月9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二、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呆账贷款的核销力度,并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管理。按照目前的呆账核销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取的各项准备可进成本,超过部分才做纳税调整,因此,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的前提下,督促其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大力做好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同时健全呆账核销台账,落实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工作,保证呆账贷款核销的真实性,争取多核多提,用好用足拨备提取政策。
  三、做好应付利息计提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提足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的应付利息。有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实行逐笔计提;暂时做不到逐笔计提的,可按国家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由于历史原因应付利息充足率较低的,首先要提足当年应付利息,同时制定应付利息计提计划,按期补提,尽快实现足额提取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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