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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一条 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

  (三)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的依据;

  (二)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

  (三)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四)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五)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六)赔偿方式和期限;

  (七)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三条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第四十五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算付清。对不明身份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按月报送农机事故。农机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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