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它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新车特约条款B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且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一)计算的赔偿金额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应交付自负金额,即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及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被保险人自负金额=核定修理费用*(1-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免赔额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它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教练车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油污污染责任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出境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它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它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特种车保险批单
0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它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02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它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特别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通过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二)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
(三) 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以外的费用;
(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或10000元,保险金额和约定区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特约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被保险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四)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五)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损失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过程中,由于疏忽未关上门窗或由于门窗被损坏而导致的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的损失,经公安机关证实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厂时车内原有配置以外加装的零部件所发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紧急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客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行驶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救援区域内可请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由下列救援服务项目所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2000元。
(一)拖车;
(二)更换轮胎;
(三)提供燃油;
(四)经保险人同意的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采取的简单维修、应急处理。
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救援以被保险机动车能够脱离困境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所发生的被保险机动车救援费用;
(二)机动车零配件的成本费用;
(三)加装燃油超过10升以上的费用。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福建)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
| 第三者责任保险
| 机动车损失保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机动车盗抢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5万
| 10万
| 15万
| 20万
| 30万
| 50万
| 100万
| 1年以下
| 1-2年
| 2-6年
| 6年以上
|
基础保费
| 费率
| 基础保费
| 费率
| 基础保费
| 费率
| 基础保费
| 费率
| 驾驶人
| 乘客
| 基础保费
| 费率
| 国产玻璃
| 进口玻璃
|
家庭自用汽车
| 6座以下
| 660
| 954
| 1,088
| 1,182
| 1,335
| 1,602
| 2,086
| 566
| 1.35%
| 539
| 1.28%
| 533
| 1.27%
| 549
| 1.31%
| 0.41%
| 0.26%
| 120
| 0.50%
| 0.19%
| 0.31%
|
6-10座
| 616
| 869
| 982
| 1,059
| 1,186
| 1,412
| 1,839
| 679
| 1.35%
| 646
| 1.28%
| 640
| 1.27%
| 659
| 1.31%
| 0.40%
| 0.26%
| 140
| 0.45%
| 0.19%
| 0.31%
|
10座以上
| 616
| 869
| 982
| 1,059
| 1,186
| 1,412
| 1,839
| 679
| 1.35%
| 646
| 1.28%
| 640
| 1.27%
| 659
| 1.31%
| 0.40%
| 0.26%
| 140
| 0.45%
| 0.23%
| 0.37%
|
企业
非营业客车
| 6座以下
| 729
| 1,026
| 1,161
| 1,251
| 1,402
| 1,669
| 2,173
| 355
| 1.18%
| 338
| 1.12%
| 335
| 1.11%
| 345
| 1.14%
| 0.42%
| 0.26%
| 120
| 0.51%
| 0.14%
| 0.25%
|
6-10座
| 713
| 1,014
| 1,151
| 1,245
| 1,398
| 1,670
| 2,175
| 426
| 1.12%
| 406
| 1.06%
| 402
| 1.05%
| 414
| 1.08%
| 0.39%
| 0.23%
| 130
| 0.45%
| 0.14%
| 0.24%
|
10-20座
| 841
| 1,200
| 1,364
| 1,476
| 1,660
| 1,985
| 2,585
| 426
| 1.20%
| 406
| 1.14%
| 402
| 1.13%
| 414
| 1.16%
| 0.40%
| 0.24%
| 130
| 0.45%
| 0.15%
| 0.28%
|
20座以上
| 856
| 1,262
| 1,449
| 1,585
| 1,799
| 2,172
| 2,829
| 444
| 1.20%
| 423
| 1.14%
| 418
| 1.13%
| 431
| 1.16%
| 0.40%
| 0.24%
| 140
| 0.54%
| 0.16%
| 0.29%
|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