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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防治“小金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防治“小金库”责任制,明确一个处室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处级、司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查看报销凭证,询问开支情况,保证支出事项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三)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外单位以赞助、补助、捐赠或其他任何名义给予的资金、资产;
  (四)积极配合外部门或总局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完整提供资料。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督察内审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督察内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局机关各单位开展防治“小金库”工作;
  (二)及时传达上级单位和总局领导对防治“小金库”工作的要求;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将“小金库”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内容之一;
  (四)建立与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行日常审计、跟踪审计;
  (五)如实报告审计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并督促整改,需要移交监察局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
  (六)针对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防治“小金库”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指导并督促局内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确定各项收入的归属,保证各项资金会计核算主体的正确;
  (三)督促局内各单位规范预算管理,保障局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所需资金;
  (四)参与总局机关“小金库”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督察内审司开展“小金库”专项审计工作;
  (五)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有关单位制定防治“小金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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