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4]29号)


各银监局:
  为规范各银监局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提高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效率,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l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对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式
  (一)总体要求。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为适应被监管机构改革和创新的新形势,市场准入监管应以提高被监管机构竞争能力和市场效率,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为目的,其总体要求是:按照银监会确定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的要求,认真学习、掌握政策,深入调研,把握业务发展的新动向;在坚持准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好服务;在认真审核的同时,讲求时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新。
  (二)准入监管方式。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准入事项管理力度的不同,一般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审批制: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利,对监管对象报送的市场准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即使该准入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一定获得批准。
  2.核准制: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利,对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对监管对象报送的市场准入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即予以核准。
  3.备案制: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利,要求监管对象就有关准入事项报送相关材料,由监管机构的内没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备案回复通知书》,对其申请事项给予明确答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