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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附:1.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医院财务分析参考指标

  附件1
  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设备分类名称    折旧年限   备  注


  一、房屋及建筑物
  1.业务用房
  钢结构        5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砖混结构       30年
  砖木结构       30年
  2.简易房        8年   围墙、货场等
  3.其他建筑物      8年
  二、专用设备
  1.医用电子仪器     5年   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除颤器、起博器等
  2.光学仪器及窥镜    6年   验光仪、裂隙灯、手术显微镜、内窥镜等
  3.医用超声仪器     6年   超声诊断仪、超声手术刀、超声治疗机等
  4.激光仪器设备     5年   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光手术设备等
  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5年   高频手术、微波、射频治疗设备等
  6.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5年   电疗、光疗、理疗、生物反馈仪等
  7.高压氧舱       6年
  8.中医仪器设备     5年   脉相仪、舌色相仪、经络仪、穴位治疗机、电针治疗仪器
  9.医用磁共振设备    6年   永磁型、常导型、超导型等
  10.医用X线设备     6年   X射线诊断、治疗设备、CT、造影机、数字减影机、X光刀
  11.高能射线设备    8年   医用加速器、放射治疗模拟机等
  12.医用核素设备    6年   核素扫描仪、SPECT、钴60机、PET等
  13.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5年   电泳仪、色谱仪、生化分析仪、血氧分析仪、蛋白测定仪、肌肝测定仪、酶标仪等
  14.体外循环设备    5年   人工心肺机、透析机等
  15.手术急救设备    5年   手术床、麻醉机、呼吸机、吸引器等
  16.口腔设备      6年   牙钻、综合治疗台等
  17.病房护理设备    5年   病床、推车、婴儿暖箱、通讯设备、供氧设备等
  18.消毒设备      6年   各类消毒器、灭菌器等
  19.其他        5年   以上未包括的医药专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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