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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95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2006]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该条中关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规定是对企业申请行为的限制性要求。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一年内申请名称变更的,企业提出特殊原因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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