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令
(第40号)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