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表格的通知
(环办函[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执行《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2010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进出口微生物菌剂审批程序,按照《办法》规定,特制订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等相关表格。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
2.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受理登记表
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专家意见表
5.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人:
经办 人:
申报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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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剂名称
| | 数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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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
| | 出口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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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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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意向书的复印件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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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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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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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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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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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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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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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保证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样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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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
审查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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