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机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形势,进一步提升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为各级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我部对2008年修订实施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修订后《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农业部
2010年12月16日
附件:
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一)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农市机年1表)
(二)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人员(农市机年2表)
(三)农业机械拥有量(农市机年3表)
(四)农机化作业情况(农市机年4表)
(五)农机化管理服务情况(农市机年5表)
(六)农机化投入情况(农市机年6表)
(七)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农市机年7表)
(八)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农市机年8表)
(九)主要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季度预测报)(农市机季预1表)
(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登记情况(农市机季1表)
(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农市机月1表)
四、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搞好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向社会提供农业机械化信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该套报表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垦、军委、劳改系统及其他行业。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三)统计指标。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人员、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机化作业情况、农机化管理服务情况、农机化投入情况、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登记情况、农业机械事故情况等。
(四)报送时间。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年报数据需与统计部门核对后于2月25日前上报,季度预测报数据于3月、6月、9月、11月每月10日前上报,季报数据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每月4日前上报,月报数据于每月4日前上报。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五)报表填报。本制度各表表式是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填报的综合表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保证满足本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本着精简报表、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具体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地(市)、县和基层填报的表式。
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乡(镇)统计站(员)组织农机管理(统计)人员调查统计,经统计站审核盖章后,上报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及县以上农机化生产经营管理等单位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县及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直接调查统计。从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始将上述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汇总后送同级统计部门会审,经双方同意盖章后,分别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本制度农市(机季)1表、农市(机月)1表由农机监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农垦、军委、劳改系统及其他行业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一律由各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计划单列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分别由所在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六)统计方法。要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相结合的办法,力求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表和农机化投入情况表中农机户及个体零散农机经营者的资料可依据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得到。
(七)统计分析。上报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年报,要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要求符合实际。
(八)计量单位。本报表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级汇总,以“亿”、“万”和“千”为单位的指标保留两位小数,其他指标取整数。
(九)本报表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十)本报表制度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表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时间 | 页码 |
农市(机年)1表 | 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 | 年报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机构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4 |
农市(机年)2表 | 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人员 | 年报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服务组织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5 |
农市(机年)3表 | 农业机械拥有量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6 |
农市(机年)4表 | 农机化作业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11 |
农市(机年)5表 | 农机化管理服务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14 |
农市(机年)6表 | 农机化投入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15 |
农市(机年)7表 | 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17 |
农市(机年)8表 | 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月25日前 | 18 |
农市(机季预)1表 | 主要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季度预测报) | 预测季表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月、6月、9月、11月每月10日前 | 19 |
农市(机季)1表 |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登记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监理机构 | 4月、7月、10月、次年1月每月4日前 | 20 |
农市(机月)1表 | 农业机械事故月报 | 月报 | 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不包括森工和远洋捕捞单位) |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监理机构 | 每月4日前 | 22 |
三、报表表式
(一)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