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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公告
(2010年第95号)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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