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将《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7.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六十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8.将《
反兴奋剂条例》第
四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9.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序号作出修改。
100.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凡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凡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九十条、第
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01.将《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
五条中的“采伐林木按照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规定”修改为“采伐林木按照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
第十九条中的“依照
森林法第
三十四条和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
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中的“根据
森林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修改为“根据
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
森林法第
三十八条和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依照
森林法第
四十五条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02.将《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
一条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103.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第一段中的“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