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
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72.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第五项中的“
暂行海关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3.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
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74.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一条中的“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75.将《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
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76.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八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第
五条第四款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78.将《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
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79.将《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
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80.将《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一款中的“按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按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81.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2.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83.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中的“《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