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九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八条。
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17.《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四十五条。
19.《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20.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
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21.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
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4.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中的“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将《
民兵工作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26.《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