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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军休信息系统),是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在2003年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组织开发的。目前,军休信息系统已完成试点测试、人员培训工作。为及时准确掌握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实际情况,确保2011年中央财政军休安置经费据实结算,切实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全国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进行全面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在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现有军休数据的基础上,全面清理2009年底前减员的军休人员数据,同时根据军休信息系统对数据的要求,将2009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实有军休人员(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下同)逐人核实、完善相关信息数据,补充2010年底前实有服务管理单位(指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的单位或不直接发放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只负责组织军休人员疗养、文体等活动的单位,下同)相关信息数据;录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信息数据。

  (一)核实已减员军休人员有关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对本行政辖区及本单位已减员的军休人员进行逐人核实,对2010年12月31日前减员的军休人员要准确注明具体减员年月,其中对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员的军休人员,要书面提交减员军休人员名单及减员原因。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实享受军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有关情况,对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减员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职级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其按政策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月收入情况逐人逐项核实,更新相关数据。

  (二)完善现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完善2009年底前接收安置的实有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对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中军休人员数据逐项核对,按照军休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完善军休人员各项信息数据。

  (三)录入新接收军休人员信息数据。各级民政部门及服务管理单位,要按照军休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准确填报2010年新接收的军休人员各项信息数据。

  二、更新方法

  这次数据更新工作,既可以自下而上由乡镇、街道或服务管理单位完成后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统一完成。审核汇总后的数据通过民政专网上报,数据更新情况报告以文件的形式报民政部。

  三、更新时间

  数据更新标准时点为2011年1月1日,更新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下旬进行全国军休数据集中审定(通知另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信息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军地有关部门测算和下拨军休安置管理经费的实际依据,关系到军休人员生活等待遇的兑现落实,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这次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军休业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工作,认真执行数据更新操作规范,扎实细致地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所有数据真实、准确。

  (二)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军休人员和服务管理机构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数据更新操作流程和统计技术规范,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军休数据上下一致,统计结果准确合理。在每年对军休数据更新后,还应当根据接口规范,向民政统计信息系统导入相应的数据。同时要加大核对力度,切实保证上报部里的数据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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