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6.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各业务司局分工负责,安全监督司配合)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7.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8.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交通运输部牵头,部内由道路运输司牵头,安全监督司、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配合)
9.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农业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海事局牵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搜救中心配合)
10.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各有关司局和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1.进一步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科技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3.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人事劳动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