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是指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是指:1、全国性银行机构二级分行分管业务的副行长及以上的职务;区域性银行机构总部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它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3、全国性保险公司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区域性保险公司总部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4、期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是指:1、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监管和自律组织业务部门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2、在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自律组织业务部门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4年以上;3、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证券相关业务的高管人员4年以上;4、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4年以上。
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1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证券相关业务的高管人员2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1年。
未取得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实际履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管人员职责的工作经历,不予认可为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工作经历。
申请人或拟任人在境外证券、金融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的认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相关证券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认定为从事证券工作。申请人或拟任人应当举证,举证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或拟任人签署法律意见书、相关审计文件、相关资产评估文件的具体情况;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工作鉴定,说明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业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