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1、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从事法律专业工作;3、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4、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之一,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会计工作是指:1、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审计等专业工作;2、在会计审计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3、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在企、事业的会计部门工作。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人或拟任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可以认定为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经历。

  二、本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一)对学历的认定

  对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研究生进修班、职业培训等方式取得的证书,属非学历高等教育,不予认可。

  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取得的党校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省级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地方省委、省政府承认其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待遇的,予以认可。

  高等教育学历证明文件毁损或者审核机关要求确认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应当由申请人或拟任人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其授权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申请认证;上述机构认证报告做出肯定结论的,予以认可。

  对于1970年--1976年期间入学取得的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由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该学历比照本科学历予以认可。

  (二)对学位的认定

  对学位的认定以学位证书为准。对于在1981年实行学位制度之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视为符合“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条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70年--1976年期间尚未实行学位制度,对于持有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的人员视为符合“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条件。

  三、本条第四项规定,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