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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
(2011年01月06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下列规定: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在证券公司任董事、监事; 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7、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相关证券资产评估服务。

  从事金融工作是指:1、在银行、保险机构、期货公司、信用合作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工作;2、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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