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您认为《
反兴奋剂条例》第
三十八条有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附件2:
调查说明:
被调查者指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你单位是否参加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反兴奋剂知识培训?
□经常参加 □参加过 □未参加过
二、与2008年相比,你单位药源性兴奋剂的管理有何变化?
□更为严格 □无变化 □较为松懈
三、您认为《
反兴奋剂条例》施行以来,我国药源性兴奋剂管理工作局面是否逐渐好转?
□好转 □还可以 □与以前一样
四、药品生产企业:
你单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是否在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全部标注了“运动员慎用”字样?
□全部标注 □部分已标注 □全部未标注
药品零售企业:
你单位所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是否全部在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全部标注 □部分已标注 □全部未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