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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8月20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地籍字〔199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动产”,是指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移动或将其作为材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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