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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8月20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地籍字〔199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
二十四条
中的“动产”,是指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移动或将其作为材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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