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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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