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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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