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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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