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旅质监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
为推动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建设,提高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从制度层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现将《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省旅游管理条例》、《
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