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范围并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讨论,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除讨论有关重大案件外,要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经常研究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对全国或本地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以提高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坚持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制度,检察长因事不能主持检察委员会时,可以依序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拟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方式和文件格式。上级检察院应依据规定及时作出答复,对不符合请示范围的请示事项,应当退回有关检察院依法决定和处理。
四、采取措施改善检察委员会结构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养,注意学习和掌握法律以及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经济、科技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和水平。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为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和辅助作用,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和案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