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
(中央军委 201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工作,发展军队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贯彻发扬民主、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情况;
(二)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兵提干、士官选取、院校招生、兵员征集、经费管理、工程建设、房地产租赁、科研管理、物资采购、装备采购等事项中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 军队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党内监督,重点对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主要对本级党委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下一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