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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白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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