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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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