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的规定”已被: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3项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发布日期:2010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6日)废止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宗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落实《
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依法行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设定了1 5项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项目。在这l 5项行政许可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已在《
宗教事务条例》及《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有具体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我局正在起草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办法将具体规定。对其余12项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汇集成《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现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