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2、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1: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文物局《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系指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文物拍卖活动和专业人员从业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的监督管理制度。
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文物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年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须参加。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文物拍卖企业须于审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内容包括:
(一)《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见附件);
(二)上两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须交回正本原件);
(四)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拍卖经营许可证》(均为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