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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1627号)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批复的申请书》(新韩中国〔201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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