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有序、有效、有力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是,积极主动,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开拓创新。
二、组织方式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分为不同的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每组配备1位工作秘书,承担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统筹管理秘书处工作。
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集,主要任务是听取咨询委员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报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领导小组召集,部分咨询委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重大专门事项。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以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工作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工作组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工作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活动。
第十条 各工作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组咨询委员参加工作;咨询委员经组长同意,可跨组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或咨询委员可独立开展咨询工作,可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咨询工作,可与行政部门联合开展调研、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