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委员会实行尊重个人意见、充分讨论沟通、集体共同决议的议事规则。以咨询委员会名义提交的意见、建议、报告,需经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以工作组名义提交的意见、建议、报告,需经工作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由60位左右专家组成。成员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国务院参事室、一级教育学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推荐产生。
第八条 咨询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4.具有宏观视野、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5.熟悉教育,身体健康,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对聘任期间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将不继续担任咨询委员。
第十条 咨询委员的权利
1.以咨询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直接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2.以咨询委员身份开展调查研究;
3.向全体会议、工作组会议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2.对重大政策和改革事项,未经授权,不以咨询委员身份对外发表意见;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
4.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人选由领导小组指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配合咨询委员开展工作。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