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日用玻璃生产企业执行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日用玻璃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若被修订,应使用最新版本。本准入条件的内容需要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的规模
指标
产品分类
| 玻璃熔窑规模
(熔化面积:㎡)
|
玻璃啤酒瓶
| ≥60
|
玻璃瓶罐
| 普通玻璃瓶罐≥50
|
高档玻璃瓶罐≥25
|
玻璃器皿
| ≥40
|
玻璃保温瓶胆
| ≥40
|
注:高档玻璃瓶罐指吨制品产值为6000元以上的玻璃瓶罐。
附表2:
新建和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
指标
产品分类
| 气泡
| 相对
密度差
| 环切
均匀度
|
玻璃啤酒瓶、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保温瓶胆
| <40个/30g
| ≤5×10-4
| B-以上
|
玻璃仪器
| <5个/100g
| ≤2×10-4
| B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