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单位: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季后15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合资银行: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2、独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4、合资财务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5、独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6、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
7、合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8、独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9、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10、合资证券公司: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证券公司。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表 号:外资统综3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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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
地方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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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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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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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位率
| %
| 1
| |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 万美元
| 2
| |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
| 万美元
| 3
| |
鼓励类企业率
| %
| 4
| |
当年新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
| 家
| 5
| |
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 家
| 6
| |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 %
| 7
| |
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 万人民币
| 8
| |
当年销售总收入
| 万人民币
| 9
| |
就业增长率
| %
| 10
| |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本年度)
| 人
| 11
| |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上年度)
| 人
| 12
| |
纳税金增长率
| %
| 13
| |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本年度)
| 万人民币
| 14
| |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上年度)
| 万人民币
| 15
| |
参检率
| %
| 16
| |
参检企业数
| 家
| 17
| |
累计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 家
| 18
| |
已终止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数
| 家
| 19
| |
高新技术企业率
| %
| 20
| |
现存已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 家
| 21
| |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 家
| 22
| |
当年新认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 家
| 23
| |
研发投入率
| %
| 24
| |
当年研发投资资金
| 万人民币
| 25
| |
当年营业收入
| 万人民币
| 26
| |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衡量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及国家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反映招商引资实效。
2、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批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3、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4、就业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5、纳税金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6、参检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参检企业数/(累计批准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